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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银行还贷法律风险
作者:张湘玉      时间:2007-6-30 12:19 PM

  随着信用消费模式的流行,“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已经成为上海市民认可信用消费价值观的代言语。对于按揭购房,绝大多数市民都已经认可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房子安心买下来了,但对于少则几年,多则30年的还贷问题,广大购房者应予以慎重。尤其是未按时偿还贷款的购房者,以前,银行也许只是打个电话提醒或发封催款通知书,或派个人敲敲门。但如今,情况正在发生变化,根据上海市部分基层法院最近受理的且呈上升趋势的违约还贷案件数量显示,各大银行已经逐步加大对违约还贷的诉讼追讨力度。很多违约偿还房贷的购房者已经收到法院的传票。此类诉讼值得市民关注。                                 
【案例回放】
案例A 资金周转不灵,被判承担不利后果的刘先生
  2004年8月,刘先生为购房向银行贷款162万元,尚有154万元未偿还,因未按期偿还贷款被银行告上法庭。银行诉称,刘先生累计7次未按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和利息。在法庭上,刘先生还一个劲地说,对银行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近期自己实在是资金周转有些问题,无法立即归还所欠款项,既不同意银行的诉请,也没办法提供一个明确的还款方案。银行与刘先生实在无法达成调解。法院最后只能依法判决刘先生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并需要承担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近10万余元。
案例B 无力还款,被动支付诉讼费8千元的张女士
  2003年8月,张女士为购买上海市长阳路上的一处商品房,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从银行获得贷款人民币36万元,合同约定偿还期限为20年,每月等额还款2383.80元。但张女士仅偿还了一个月房贷,从2003年10月起至今,就一直没再作偿还。2004年5月下旬,银行一纸诉状把张女士推上被告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归还本金35.98万余元,支付欠交利息1万余元及违约金。银行向法院提出,如张女士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要求把张女士所抵押的长阳路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偿付银行,不足部分由她继续偿还。
  法庭上,张女士不得不承认银行所诉担保贷款、违约还贷之事实,但为能保住自己的房屋,要求继续履行原来的抵押贷款合同,同意支付拖欠的到期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最后,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如今后张女士再拖欠应付款,银行有权终止合同。为了这场官司,张女士还被动多支付了案件受理费8千余元。
案例C 替人担保借款,“引诉”上身的孔先生
  2004年5月,被工商银行静安支行告上法庭的孔先生和姚女士,是一对年龄三十岁左右的夫妇。银行向法院起诉称,2003年9月孔姚夫妇为购买上海市巨峰路某处房产,由孔先生与银行签订《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从银行借得人民币132万元,而姚女士系该抵押物的共有人,借款期限为十年。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孔先生累计9次未按约归还房贷本金与利息,其中2004年2月至5月连续4个月未还款,直到2004年5月才付清。自6月始孔先生又开始拖欠贷款,引起银行不满而被告进法院,银行要求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银行的起诉,孔先生无法回避自己亲笔签名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事实,且不得不承认拖欠事实。但孔先生答辩称,自己只是一名司机,当初按揭购房时仅仅是替自己公司老板刘某购房签个名而已。事实上自己连房子都没看到过,132万元贷款更没拿到,如今却被推上被告席。根据目前的经济状况,根本无力偿还每月高达1.7万余元的贷款。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拿到判决书的孔先生,气愤得口里直称要告公司的刘老板。
【专家支招】
  银行贷款业务本身也中一种商业运作行为,银行在发放贷款行为实施过程中,既要搞活贷款经营,同时也会严把贷款关。作为银行,在放贷时会尽量做到慎之又慎。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都是经过专家拟定,长期适用的标准格式文本。在合同条款安排上会充分注意到银行利益的保护。购房者一旦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被起诉到法院后,通常处于不利状态。
购房者一旦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后,除理应偿还的银行本金外,通常还会面临以下几项额外的费用支出。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高额的诉讼费用:由于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最终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根据目前上海市各法院立案时的案件受理费缴纳标准,是按照争议标的金额来计算的,而房产的标的是非常高的,因此案件受理费动则上万元。比如,以银行起诉标的为100万元计算,案件受理费为15010元,加上诉讼保全费5520元,诉讼费用就高达两万多元。对于此类案件,一般而言法律关系较为清楚,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运作比较规范,证据确凿,购房者往往为败诉方,一旦被诉,将不得不承担高额案件受理费。
    2、高额的银行利息及罚息:在银行与购房者签订的贷款合同中,除对贷款本身约定有还款利息外,往往对于逾期还款的违约方约定有一定比例罚息,如果购房者不按期偿还贷款,将须支付额外的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
    3、律师费用:一般而言,律师费用的支付是由聘请律师一方支付,律师费用不作为法定损失计算部分,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银行在拟定合同时,为减少银行损失,往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由违约一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用的条款。这类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类条款约定也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购房者还可能被判决承担支付银行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
银行取得胜诉判决文书后,如果判决内容未及时得到履行,银行随之而行的将是执行抵押房产。对于广大市民而言,一旦银行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流离失所的日子也就不期而至了。                                 
一、按揭买房,须量力而为之
  事实上,属于商业运作的银行房贷绝对不是免费的“蛋糕”,广大市民在决定按揭购房时一定要量力而为,不宜盲目按揭购房,对自身的收入水准或工作变动应有合理预期,将贷款额度控制在可偿付范围之内,毕竟每月数千元的还贷支出,对不少家庭而言仍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是加息后,按揭买房的成本会更高。按揭买房,须量力而为之。
二、履行合同,须讲诚信还贷
  已经按揭购房的市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重诚信还贷。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注意按时还贷。如出现经济暂时困难或资金周转不灵情况,宜尽量和银行方面主动进行预先沟通,力争得到银行方面的谅解,或宽限展期,或签订补充协议。建议尽量避免被诉发生,以便引起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诉讼之灾。
三、审时度势,力争调解撤诉
  如果不幸已经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收到法院传票后,切忌置之不理,消极怠之。如无特殊情况,建议及时主动与法院及银行方面取得联系,了解诉讼相关程序,以便正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期间,如错过答辩期或举证期,则有可能产生对已不利的后果。事实上,在证据不利于已方的情形下,主动应诉,还可以尽量争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时争取按撤诉处理,这样至少可以减少一半的案件受理费用,减少自身损失。
四、为人担保,须三思而后行
  在按揭买房纠纷中,还存在一种替人受过的情况。通常情形是亲戚或上司或朋友想按揭买房,银行要求提供担保,或以房作抵押或以人作保证。若案例C中的孔先生讲的是实情,那么他这次引诉上身当被告的经历,足以让他吸取教训,贷款担保签名岂能是儿戏?在此种情形下,建议广大市民谨慎考虑,不要因为碍于一时之情面而在将来招惹麻烦上身。一旦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为人担保,须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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